一、 購買車票

  • 乘客請排隊購票,購票後請提早5分鐘到乘車站候車,否則座位將轉讓其他候補旅客。
  • 購票時請確實告知下車地點,乘車後如有更動請提早告知司機。
  • 旅客購票時,應自行查閱車票上所載乘車日期、起訖站名、班車時間、座位號碼及所付票款與票價是否相符。如有錯誤,應立即向售票員更換或退補,事後不予受理。(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五十二條)
  • 和欣客運對於乘客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係基於民營交通運輸、公共運輸等特定目的,並依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加以使用:

    • 旅客直接致電和欣客運所屬各場站購買票券者,所提供予和欣客運之旅客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係為利於和欣客運交付票券核對及確保旅客如期收取、使用票券權益之用,非記名車票。
    • 旅客當次交易之個人資料僅作為和欣客運內部核帳、釐清日後交易糾紛等使用。
    • 旅客當次交易之個人資料,和欣客運將於六個月後刪除。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旅客得就其個人資料以書面申請方式向和欣客運請求查詢或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並得請求刪除。
    • 旅客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各款請求權時,旅客同意於每次請求,和欣客運得酌收因書面、人力所需支出等必要成本費用。
  • 優待票使用對象:

    • 年滿65歲(含)以上,持有國民身分證、 敬老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上註記『國內大眾 運輸工具及公立育樂場所優待』之年長者。
    •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如身心障礙證明背面「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有註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者」,其陪同者可享半票優惠(以一位為限),若無註記者,則陪同者無法享有優惠。
    • 身高未滿115 公分之兒童,或身高超過115 公分但經出示證明確認未滿六歲之兒童,不佔位者得免票。(佔位者請購買半票)免票兒童應由成年旅客陪同,且每位旅客攜帶之免票兒童以二人為限。
    • 未滿十二歲之兒童得購買半票,身高超過150 公分之未滿十二歲兒童應出示身分證明。
    • 凡持優待票種乘車之旅客請於上車驗票時主動出示證明文件。

二、 取票

訂票後須遵守以下取票規定,逾時則取消保留座位。

  • 現場取票:

    • 請於預訂班次前20分鐘至和欣客運各直營站完成取票手續。
    • 若預訂班次時間於星期五12:00-22:00及星期日12:00-22:00時段內,則請於預訂班次前50分鐘完成取票(惟新竹站於上述時段須於發車前2小時完成取票)。
  • 便利超商門市取票:

    • 使用7-11、萊爾富、全家等便利商店系統取票及購票,請於預訂班次時間前50分鐘至便利超商門市完成取票手續(惟部分路線、艙等未提供此服務)。
    • 超商購取票手續費由超商方面收取,並按超商公告金額辦理。
  • 網路刷卡付款:

    • 訂票後請於預定班次時間前50分鐘完成線上付款作業。
    • 付款完成後不需至本公司各車站櫃檯取票,請於上車前先表明為網路購票之乘客,並示「訂單編號」、「身份證明文件」及「優待票相關證明文件」以便核對乘車者身份。
  • 如遇特殊假日( 例 : 春節 ) ,另行公告相關取票規定。

三、 補票、退票及手續費

  • 本公司所販賣之國道客運票卷皆對號車票,並經劃位。
  • 手工劃位車票尚須加蓋公司戳章始為有效。
  • 車票限於訂位時所確認之上車站搭車。
  • 車票如有污損撕毀一律無效。
  • 車票遺失視同無票須補票,旅客得填寫車票遺失單,填單起十日內尋獲原車票者,得攜帶原車票及遺失單至本公司任何直營場站辦理退票。
  • 下車地點如有更動請提早告知司機。
  • 優待票持用者請主動出示證明文件以配合驗票。
  • 凡現場購票後,如辦理退票,須酌收手續費。
  • 已劃位車票退票,最晚須於票面時間前20分鐘辦理;回程退票應扣除單程之費用(退票金額=來回票金額-單程票金額)。
  • 車票退票酌收手續費相關規定如下:

    • 旅客於現場購票後,如辦理退票,每張收取10元手續費。
    • 超商購票如辦理退票亦收取10元手續費,網路購票者亦同。
  • 如遇路線票價調整,已購買車票(未逾期或未劃位)得依面額辦理退、補價差。
  • 本公司車票使用辦法如有變更,將提前一週公告。
  • 車票有效時限如下列:

    • 已劃位車票有時限,依票面日期及時間,逾時作廢,不得辦理退票。
    • 網路訂票需依規定時限完成購票程序,逾時取消訂票保留位。
  • 訂位方式:搭車前「15」天(不含當天)開放預售。

    • 現場
    • 電話預約(各站)
    • 便利商店電子系統購票
    • 網路
    • 手機應用程式(App)
  • 若需更改票上日期、座位與時間,請於票面乘車時間前20分鐘至直營站換票。
  • 旅客誤乘班車之處理方式:

    • 旅客應按誤乘里程補收票價
    • 旅客得選擇回原起程站或距離最近之銜接站
    • 不願回起程站或銜接站者,其誤乘路段之票價與原購票價如有差額,應補足差額。
  • 車票重複劃位者,旅客得要求重新劃位或要求退票。因而無法乘坐該次班車者,得改搭其他班次,並享有優惠卷之搭乘優惠。
  • 旅客故意逃票或乘車距離逾越其購買票券所載目的站者,需補足差距票額。

四、 班車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行駛之處理方式

  • 班車之行駛路線、停靠站及行車班距,如路線圖及站牌標示,均按路線行駛、停靠及按時發車。但如遇集會遊行、臨時交通管制區致無法通行;因機械故障、氣候變化致無法行駛,或遇其他不可抗力之情況,得加以調整變更,並適時於車站或大眾媒體公告。
  • 班車因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致無法行駛時,一經公告,旅客得換票或全額退票。
  • 班車行駛途中因路阻、交通事故、車輛故障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因素,致不能運送旅客到達目的站時,本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旅客願在停行地點下車者,其未經行路段之票價應予退還。
    • 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下次班車者,得改搭下次班車。
    • 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其他可達其目的地之班車者,得改搭其他路線班車。
    • 旅客願返回原起程站者,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並退還原全程票價。
    • 退還客票均應由站車人員負責簽字,並註明經過及原因。
    • 旅客因事或疾病須在中途下車者,其未經行路段之票價不得退還,但患病旅客得洽請所在站站長於票面上簽字證明,改乘當日相當班車(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章-客運營運-第四款-第六十三條)。

五、 寵物上車規定

  • 乘客若欲攜帶寵物上車請自備「寵物專用籃(箱、袋)」,並於購票時告知售票人員。攜帶寵物的旅客請乘坐駕駛座旁的座位,並將寵物放入寵物籃內並置於前門上車處的地板上。為維護其他旅客權益,本公司所有發車車輛限乘攜帶寵物之旅客乙位,且乘車過程中請勿將寵物放出,並應善盡保管之責及禮讓進出動線,避免寵物影響車廂安寧及維護行車安全。
  • 「寵物籃」大小依前門上車處的地板空間能容納為限,其長寬高尺寸約45X36X45cm。
  • 基於車上其他乘客的乘車權益,謝絕乘客攜帶蛇與飛禽類的寵物上車。(為防範流感疫情,依交通部公路總局規定,禁止乘客攜帶鳥禽類搭乘巴士、遊覽車等之公路汽車運輸工具)
  • 若因您所攜帶的寵物造成妨害運輸安全、公共衛生、破壞公物秩序時,經服務人員勸阻無效者,本公司保有請您下車之權利。
  • 乘客如未攜帶寵物籃,可於各車站現場自費購買《和欣寵物運輸箱》使用。
  • 旅客攜帶寵物隨乘應自負保管之責,避免寵物叫聲影響車廂安寧,並禮讓進出動線,以免妨礙其他旅客。
  •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得自由出入大眾運輸工具之合格輔助犬,不受前開攜帶寵物上車之限制。

六、 損壞賠償

旅客毀損本公司車輛及車站各項設備者,本公司將依法求償。

七、 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其搭乘

  • 身患重病、惡病或傳染病者。
  • 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
  • 酒醉或無故滋擾乘車秩序者(包含酗酒滋事、謾罵喧鬧等危害自己、他人或騷擾他人之虞者)。
  • 狀似瘋癲者。
  • 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易於變壞或破損之物品,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厭惡品等。
  • 攜帶寵物未用籠、簍、網盛裝或不適宜隨客車運送者,但視障者攜帶之輔助犬不在此限。

八、 行車事故賠償

旅客運送遇有行車事故,致旅客死傷或財物毀損(喪失)時,其損害賠償責任,依「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由本公司負責乘客之損害賠償。旅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賠償,經法院判決確定非本公司之故意過失,本公司恕不負責。

九、 行李攜帶、交通及毀損賠償

  • 本公司班車行李箱僅提供旅客存放行李,不加收行李運費,故不負保管責任。
  • 旅客之貴重物品(諸如:現金、珠寶、金銀器、有價證券、樣品、商業文件、電子3C產品、貴重樂器或名牌商品等)或小件物品(能置於座位下或行李架上)而不妨礙其他旅客者得攜帶上車。但本公司恕不負擔上述物品遺失,毀損之賠償責任。
  • 旅客交通行李,每件重量不得超過30公斤,體積最大以150立方公寸,長度以車廂能容納且不妨礙行車安全及旅客上下車移動為限,超過其限制者,得拒絕承運。(如腳踏車)
  • 腳踏車上車規定:

    • 摺疊式腳踏車:需折疊後以車袋包裝完整,方可放置於行李箱中,比照一般旅客行李運送。
    • 非摺疊式腳踏車:需拆卸前輪,並以車袋包裝完整方可放置於行李箱中,比照一般旅客行李運送。
    • 腳踏車未摺疊、未拆卸或未包裝完整,得拒絕承運。
  • 行李遇遺失毀損之賠償,每件賠償之最高限額為新台幣1000元整,依公路主管機關核定標準辦理賠償,但旅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賠償,經法院判決確定非本公司之故意過失,本公司恕不負責。

十、 誤點處理

本公司因路阻或其他事故致可能造成運送遲延(誤點)時,應立即採行補救措施適時調整接替,並應及時公告旅客周知。

十一、 旅客乘車規定

  • 乘車時請勿隨意走動與站立。
  • 車廂內禁止吸煙。
  • 車內使用手機請設定成震動方式。

十二、 意見反應與建議或其他申訴管道

  • 本公司客車上均有標示服務電話,並於車站及客車上置備旅客意見箱,以便利旅客申訴或改進服務建議。
  • 本公司免費客服專線:0800-002-377。
  • 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 公路主管機關申訴專線:05-3628623、0800-231035。

一、 購買須知

  • 網站上票價相關細節,本公司將保有調整變動之權利,並於網站上公告,恕不另行通知。
  • 各時段優惠票販售時間,以各路線發車站發車時間為主,一旦售出僅能於優惠時段搭車。
  • 優惠票(半票)使用對象:凡持優惠票種乘車之旅客請於上車驗票時主動出示證明文件。

    • 免費乘車對象:

      身高未滿115 公分之兒童,或身高超過115公分但經出示證明確認未滿六歲之兒童,不佔位者得免票。(佔位者請購買半票)免票兒童應由成年旅客陪同,且每位旅客攜帶之免票兒童以二人為限。

    • 半票優惠對象:

      →乘車當日年滿65歲(含)以上,持有國民身分證、 敬老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上註記『國內大眾 運輸工具及公立育樂場所優待』之年長者。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陪同者可享購買半票(以一位為限)。

      →未滿十二歲之兒童得購買半票,身高超過150 公分之未滿十二歲兒童應出示身分證明。

  • 會員優惠(台南區路線未提供會員制度):

    • 會員登入會員卡資料購買會員優惠路線車票,不限時段之票價,均可納入點數累積,每10元累積1點。
    • 購票請先登入會員資料,取票或乘車時需出示會員卡,未出示者,恕不予優惠。
    • 會員卡號前三碼為『G06』的會員,生日當天可享優惠,以乘車日期(班次)為主,不依發車日期。
    • 會員卡號前三碼為『G06』的會員,可享第二人「單程票」票價優惠(限搭同一班次),第三 張票起一律以原票價售出。
    • 會員卡號前三碼不為『G06』的會員,於同一班次,若已享有會員優惠(例如:會員價、生日免費),則第二張票起一律以原票價售出。
  • 特別註明:網路購買上述優惠票者須符合以上資格,需於乘車時主動出示相關證明文件配合驗票。若不符合購買優惠票資格,請退票後重新購票。
  • 網購退票作業處理費10元,由乘客自行負擔,系統將於信用卡帳單中自行扣除。

二、票種及票價

  • 網站上票價相關細節,本公司將保有調整變動之權利,並於網站上公告,恕不另行通知。
  • 各時段優惠票販售時間,以各路線發車站發車時間為主,一旦售出僅能於優惠時段搭車。
  • 優惠票(半票)使用對象:凡持優惠票種乘車之旅客請於上車驗票時主動出示證明文件。

    • 免費乘車對象:

      身高未滿115 公分之兒童,或身高超過115公分但經出示證明確認未滿六歲之兒童,不佔位者得免票。(佔位者請購買半票)免票兒童應由成年旅客陪同,且每位旅客攜帶之免票兒童以二人為限。

    • 半票優惠對象:

      →乘車當日年滿65歲(含)以上,持有國民身分證、 敬老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上註記『國內大眾 運輸工具及公立育樂場所優待』之年長者。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陪同者可享購買半票(以一位為限)。

      →未滿十二歲之兒童得購買半票,身高超過150 公分之未滿十二歲兒童應出示身分證明。

  • 會員優惠(台南區路線未提供會員制度):

    • 會員登入會員卡資料購買會員優惠路線車票,不限時段之票價,均可納入點數累積,每10元累積1點。
    • 購票請先登入會員資料,取票或乘車時需出示會員卡,未出示者,恕不予優惠。
    • 會員卡號前三碼為『G06』的會員,生日當天可享優惠,以乘車日期(班次)為主,不依發車日期。
    • 會員卡號前三碼為『G06』的會員,可享第二人「單程票」票價優惠(限搭同一班次),第三 張票起一律以原票價售出。
    • 會員卡號前三碼不為『G06』的會員,於同一班次,若已享有會員優惠(例如:會員價、生日免費),則第二張票起一律以原票價售出。
  • 特別註明:網路購買上述優惠票者須符合以上資格,需於乘車時主動出示相關證明文件配合驗票。若不符合購買優惠票資格,請退票後重新購票。
  • 網購退票作業處理費10元,由乘客自行負擔,系統將於信用卡帳單中自行扣除。

三、各項功能注意事項及相關限制(如遇特殊假日,另行公告相關規定)

  • 網路訂位(未付款結帳):

    • 現場取票:訂票後請於班次20分鐘前成取票作業。
    • 網路刷卡付款:訂票後請於班次50分鐘前完成線上付款作業。
    • 超商門市取票:訂票後請於班次50分鐘前完成取票作業(超商取票將酌收10元取票手續費)。
    • 特殊說明:

      →每組身份證字號於未完成取票作業或未取消訂票前,每一身份證字號僅能網路訂票六張。

      →逾取票限制時間未完成取票作業,則系統將自動取消該筆訂票資料,且該筆紀錄將列入控管。

      →同一身份證字號訂票未取票亦未主動取消紀錄累積達三張票,停止您使用電話及網路訂票功能權利兩個月。

      →連續假日人潮多,建議您務必提早辦理付款取票作業。

  • 套票劃位(部分路線未提供套票):

    • 於網路訂位後,持套票至和欣客運各直營站由服務人員於票面劃位後始為有效。
    • 現場劃位:請於班次發車20分鐘前完成劃位作業。
    • 特別說明:

      →逾劃位時間未完成劃位作業,則系統將自動取消該筆訂位資料,且該筆紀錄將列入控管。

      →連續假日訂購票相關規定依現場公告為準,建議您務必提早辦理確認劃位作業。

      →提醒您:套票建議於原票價(白色)時段使用較為划算。

  • 網路購票(線上刷卡):

    • 消費者於本網路系統線上刷卡購票,將不需至本公司各車站櫃檯取票,故請務必詳讀本辦法並遵守下列規定。
    • 請依所購買班次日期及時間搭乘,逾時作廢。
    • 網路購票,若需『購票證明』者,請於乘車後一個月內,至官方網站或手機APP【乘車購票證明】功能申請並下載。
    • 進行網路購票時搭乘者姓名欄位請依實際搭乘者資料確實填寫,以便後續申請購票證明時身分核對。
    • 請務必於班次發車前5分鐘,到站候車,逾時將開放座位予現場後補旅客。
    • 上車前請先表明為網路購票之乘客,並出示【乘車QRcode】以便驗票乘車。
    •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乘車時若未出示【乘車QRcode】者,恕不接受搭乘。
    • 購買優惠票須符合優惠票身份資格,若不符合優惠票資格,請退票後重新購票。
    • 註:網路刷卡購票雖不需取票,惟購票紀錄視同實體票卷,依汽車業運輸管理規則第54條「對號客票之有效期間應以搭乘當日指定之車次為限」,故逾時則作廢。相關網路購票逾期的處理辦法比照現場購票逾期處理辦法辦理。

四、變更班次、取消訂票、取消購票

  • 取消、變更網路訂票(未付款結帳)及套票訂位(未至現場劃位):

    • 可於網站自行操作,亦可致電您的上車站或客服中心(0800-002377)請服務人員協助。
    • 請於取消訂票系統中輸入訂票之身份證字號及電話號碼進行操作。
    • 變更訂票班次時間:請取消訂票後,重新操作訂票作業即可。
    • 已於場站由服務人員確認訂位之套票,將無法再由此功能進行取消作業,如因故欲取消, 請於票面時間未逾時前至和欣客運直營站辦理取消。
  • 取消變更網路購票紀錄(已刷卡付費):

    • 取消網路購票紀錄(退票):乘車時間尚未逾期之乘客,於乘車時間 5 分鐘以前,可自行上網操作取消購票紀錄或至和欣客運各直營站填寫網路退票證明單辦理退票,每張票處理費10元,由乘客自行負擔,並於信用卡帳單中自行扣除。
    • 變更網路購票紀錄:乘車時間尚未逾期之乘客,於乘車時間 5 分鐘以前,可自行上網操作班次及上下車站異動,依每筆訂單為單位,可接受自購票日(即刷卡日)起30日(含)為有效異動期限,但須同一路線、同票種、票價。
    • 注意事項:

      →「來回票」無法單獨取消去程票,取消去程票之後,系統將一併取消回程票。

      →若要變更「來回票」乘車時間,請注意「去程票」乘車時間必須早於「回程票」乘車時間。

      →網路退票、更改班次,僅針對在網站上信用卡刷卡購買的座位,現場購票或超商購票者無法透過本網站辦理任何變更或取消作業。

      →變更班次資料或取消購票記錄,請於購買班次時間前辦理完成,至本網站取消購票紀錄中辦理完成,逾時將不受理任何變更班次或取消購票紀錄作業,即該票作廢。


      有任何問題,請以電話、電子郵件或傳真聯絡我們,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客服專線:0800-002377
      • 電子郵件:ebus@mail2000.com.tw
      • 傳真:06-6565133

颱風退票規定

  • 凡購買自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至解除臺灣本島陸上颱風警報期間之運行車次車票的旅客,若車票未使用或因颱風導致班次變更、取消,自原乘車日起十五天內,可持原車票至各車站售票口辦理退票或換票,免扣手續費(含超商購票、網路購票)。
  • 網路購票的旅客,請直接在網路購票系統進行退票,系統扣取之手續費將在颱風過後統一退款。
  • 來回票若已使用去程票,剩下之回程票退票以票面金額退款。
  • 來回票若均未使用,退票需來回票同時退票。如回程車次不在退票免手續票期間內,亦可退來回票免扣手續費。
  • 使用套票且已劃位之旅客,亦請在原乘車日起十五天內持原車票至各車站售票口辦理退票或退位。
  • 原乘車日起十五天內未辦理退票、退位或換票者,該車票視為作廢,無法搭乘使用且不接受辦理退票、換票。

一、會員申請辦法

  • 【會員申請】請親洽和欣客運各場站櫃檯辦理。:

    • 費用200元(內含:會員費100元/工本費100元),一人限辦乙卡,每卡使用期限一年,到期前請持舊卡至櫃檯辦理續約並更換新卡。
    • 申辦核卡後,未當場辦理退卡或已購票使用者,恕不接受退費退卡。
    • 請親洽和欣客運各場站櫃檯辦理。
  • 【會員續約】

    • 請於會員卡片有效期內,持舊卡至櫃檯 ①繳交續會員約費100元、②使用點數2000點或③使用電子折價券200元,續約並更換新卡。
    • 卡片逾期後欲辦理續卡,寬限期一個月內,仍保有會員點數並享有上述優惠;如逾期超過一個月未辦理續卡,則視同放棄會員權益,並須重新辦理。
    • 續約後,原卡立即作廢。
  • 【會員卡遺失】

    請於卡片有效期內,至櫃檯繳工本費100元,補發後,原卡立即作廢。

二、使用說明

  • 請於購票結帳前 / 乘車,須出示會員卡,未出示者,恕無法享受優惠。
  • 會員權益限本人使用,不得轉讓
  • 會員購票可享「單程」或「來回票」會員優惠乙次(座);第二人同行,可同享「單程票」會員優惠票價乙次(限搭同一班次)。
  • 【會員優惠】

    • 「單程」或「來回票」會員優惠乙次(座);第二人同行,可同享「單程票」會員優惠票價乙次(座;限搭同一班次)。
    • 攜帶行李限重加倍、購買寵物箱享會員優惠價、使用急急送系統運送貨物享九折價…等多項優惠。
    • 會員酬賓點數兌換、生日免費乘車、生日電子禮券(100元)、活動訊息通知等好康優惠,詳細內容請參考會員權益介紹。
  • 【會員酬賓點數】

    • 購票金額不限時段皆可累積點數(部分路線 /艙種不適用),每十元折算一點,點數可兌換其他優惠,如禮品、折價卷等。
    • 於卡片有效期內辦理續約,點數可延續使用。如逾期一個月未辦理會員續約者,視同放棄點數兌換之權利。
    • 點數有效兌換期限為五年,逾期未兌換者,亦視同放棄點數兌換之權利。
    • 依實際公告活動為準,不得以多卡合計點數。

三、 注意事項

  • 台南區起或迄站往返之路線台南路線均不適用本會員卡。
  • 購票後,視同完全了解並同意旅客運送契約之內容。
  • 和欣客運保有發卡資格審核及會員權利修改權。
  • 以上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和欣客運得隨時修訂並公告之,並依公告當時為準,請隨時注意和欣網站及車站公告事項,不再另行通知。

有任何問題,請以電話、電子郵件或傳真聯絡我們,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客服專線
0800-002377
電子郵件
ebus@mail2000.com.tw
傳真
06-6565133

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 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7 第 1、第 2 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申訴 及調查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本要點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所定之犯罪,即刑法第 221 條至第 227 條、第 228 條、第 229 條、第 332 條第 2 項第 2 款、第 334 條第 2 款、第 348 條第 2 項第 1 款及 其特別法之罪。

    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

    •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 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 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 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本要點適用於所屬員工或受服務人員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行為,但性騷擾行為應適用性 別工作平等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者,不適用本辦法。
  • 本要點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建立友善的工作或營業環境,消除工作或營業環境內源自於性 或性別的敵意因素,以保護員工或受服務人員不受性騷擾之威脅。
  • 應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訓練或工作坊中,合理 規劃性別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參加者將給予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 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
    06-6591122
    專線傳真
    06-6565133
    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
    hohsin_hr@mail2000.com.tw
    專責處理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
    法務室稽核組
  • 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 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 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 對行為人之懲處。
    • 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 為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本組織成員或受僱人達 30 人以上者,於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 時,應組成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單位,並進行調查。調查單位成員有 2 人以上,其成員之女性代 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調查單位成員。

    • 本單位亦得設立常設之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處理及調查性騷擾案件,委員會置主委員 1 名,並 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員三人至七人,其成員 之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調查單位委員。
    • 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單位或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豐富者協助。
    •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 性騷擾之申訴,應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所

      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聯絡電話。

      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聯絡電話,並檢附委任書。

      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申訴之年月日。

    •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 14 日內補正。
    • 依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及民法第 1089 條規定,未成年者之性騷擾申訴,應由其父母共同提出。
  • 性騷擾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受理:

    •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前條第 3 項所定期限內補正者。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 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 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時,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應副知主管機關。
  • 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調查人員應自行迴避︰

    •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 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 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 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 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 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 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 會命其迴避。

  • 性騷擾申訴事件應自接獲申訴或移送申訴案件到達 7 日內開始調查,並於 2 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

  • 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 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違反者,主任委員應終止其參與,並得視其情節 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選、聘任。
  • 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單位成員應有委員或調查單位成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出席委員或調查人員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照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人格法益。
    •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 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 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 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 以要旨。
    • 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份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 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 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 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 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書面 通知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性騷擾成立或不成立)及理由、再申訴之期限為調查通知到達次日起 30 日內,及再申訴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 書面通知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內容應包含申訴書、訪談紀錄、相關會議記錄、 相關證物、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紀錄、通知當事人調查結果函及送達證書或雙掛號單。
  • 調查中之性騷擾事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調查委員會得決議暫緩調查。
  •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應視情節輕重,對加害人為適當之懲處,如申誡、記過、調職、降職、減薪…等,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
  • 受僱人、機構負責人,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騷擾,被害人若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9第 2 項後段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受僱人、機構負責人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時,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 本要點對於在接受服務之人員間發生之性騷擾事件,亦適用之。雖非加害人所屬單位,於接 獲性騷擾申訴時,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並應於 7 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臺中市社會局。
  • 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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